交通事故致伤后通过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维权

2018/1/19

交通事故每时每刻都有在发生,除了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事故发生以外,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别忘了通过专业的伤残等级、三期等鉴定报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衡易赔每天都会接到很多关于交通事故车损、人伤类的咨询电话。这不,这已经是一天当中第四个人伤电话了,朱女士的丈夫来电咨询,在朋友介绍下知道中衡易赔的服务商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在处理伤残等级、三期鉴定发面很权威。咨询来做鉴定都需要带什么材料。中衡易赔客服答复,需要伤者本人带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伤当日拍的片子,如有手术治疗要携带术后的片子,及来鉴定前最后一日拍的片子和医院的病例等资料。随后帮其跟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预约鉴定时间。

第二天,伤者朱女士在其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中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体格检查。下面是详细的鉴定报告。

    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6年09月某日,朱女士在霍山县因交通事故致伤。现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资料摘要

   医院出院记录摘要:

患者系“车祸伤致右小腿疼痛、出血、活动受限1小时”入院。查体:神清,精神可,痛苦貌,右小腿可见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创缘不齐整,伤口轻度渗血,轻度污染,右小腿主动受限,小腿中下段肿胀明显,压痛(+),局部及异常活动、骨擦音、骨擦感,患肢末梢血运感觉良好。

诊疗经过:住院后予以伤口清创缝合,患肢制动,同时消肿、止痛、支持等对症处理。

出院诊断:1、右侧胫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鉴定过程

鉴定日期:2017年3月某日

鉴定地点: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方法和步骤

鉴定仪器:量角器、比例尺、钢尺等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OO2)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检查结果:神志清,精神可。头颅无畸形,颈软活动可,脊柱正常生理弯曲存在,胸廓双侧未及明显凹陷、隆起畸形,挤压征(-),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右踝关节处见陈旧性疤痕,压痛阳性,活动受限,测得活动度:跖屈:5°(参考值50°),背屈:5°(参考值30°)。双上肢活动尚可、肌力及肌张力正常。余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朱女士于2016年09月某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经医院检查和治疗,并诊断为:右侧胫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本鉴定中心法医复阅影像片、结合病历记载、及本次检查验证,符合临床诊断。住院后予以伤口清创缝合,患肢制动,同时消肿、止痛、支持等对症处理,目前本鉴定中心查体见右踝关节压痛阳性,活动受限。

综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OO2)鉴定标准,被鉴定人朱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胫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经测算,其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符合4.10.10 i)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朱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临床给予手术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康复。结合被鉴定人损伤、病程及恢复等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4 a]等规定,予以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180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

    六、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朱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胫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其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朱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180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具的这份朱女士因交通事故致伤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报告。成功的帮助朱女士拿到理赔款,维护了朱女士的合法权益。十分感谢中衡易赔,如果您有交通事故受伤需要做鉴定的困扰,欢迎拨打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40000-9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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