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后找个靠谱的机构做伤残、三期、后续医疗费等鉴定的重要性

2018/1/19

论交通事故致伤后找一家靠谱鉴定机构做伤残、三期、后续医疗费等鉴定的重要性。首次鉴定惹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劳民伤财不说,主要费时费力。所以在当季司法鉴定中心鱼龙混杂的情况下一定要擦亮眼睛哦!

最近中衡易赔客服就接到一起湖北某法院的电话,是对于一个交通事故致伤的案子首次鉴定双方存在争议,要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做重新鉴定。中衡易赔客服立即安排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专家与法院取得联系,下面是具体的案件经过。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6年12月某日,刘女士在省道因交通事故致伤。现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医疗费重新鉴定。

资料摘要

    某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要:

患者外伤后右下肢疼痛约3小时。专科检查:右小腿肿胀明显,压痛,活动受限,可扪及骨擦感。右足肿胀明显,青紫,压痛,活动受限。急诊X线示:右胫腓骨骨折。

患者入院后行相关辅检,右下肢石膏托外固定制动抬高,于2016.12.26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石膏外固定术。术后行预防感染,改善微循环及对症支持治疗。

入院诊断:右胫腓骨骨折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赵主任、刘主任

鉴定日期:2017年04月某日

鉴定地点:湖北省某市

鉴定内容:对刘女士踝关节活动进行检查

鉴定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方法和步骤

鉴定仪器:量角器、比例尺、钢尺等

鉴定标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OO2)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检查结果:检见:神志清,精神可。头颅无畸形,颈软活动可,脊柱正常生理弯曲存在,胸廓双侧未及明显凹陷、隆起畸形,挤压征(-),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右小腿下段内侧见一10.0cm纵行条状瘢痕,右踝关节压痛(+),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测得活动度:跖屈:5°(左侧对照50°),背屈:5°(左侧对照30°)。余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刘女士于2016年12月某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经医院检查和治疗,并诊断为: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临床于2016.12.XX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石膏外固定术,术后行预防感染,改善微循环及对症支持治疗。经本鉴定中心法医复阅影像片、结合病历记载、及本次检查验证,符合临床诊断。目前被鉴定人存有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比照踝关节权重指数,经测算,其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未达25%)。

综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OO2)鉴定标准,被鉴定人刘梅兰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的后遗症,符合4.10.10 i)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刘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临床给予手术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康复。结合被鉴定人损伤、病程及恢复等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4.c、A.2等规定,予以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被鉴定人刘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临床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目前内固定仍在位,适当时候需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参照《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综合评估,建议其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13000(壹萬叁仟)元。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的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刘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被鉴定人刘女士建议其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13000(壹萬叁仟)元。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具了刘女士因交通事故致伤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医疗费的鉴定报告,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很渴,很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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