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评估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我们如何才能索要车辆停运损失费呢?
一、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鉴定的适用范围
有观点认为,被停运的机动车必须是依法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经营的车辆,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我们认为,该意见有一定的道理,《解释》中增加了“依法”从事经营性活运的限制,有观点建议对停运损失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考虑到停运损失的标准在实践中需要考虑经营成本、经营利润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多个因素。
二、申请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该列明:被评估车辆的车牌、型号;委托评估基准期间(停运期间);评估范围、目的和要求;委托评估日期及委托单位名称等;
2、 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4、 已进入诉讼阶段的须提交起诉状及反诉状;
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扣留车辆需提供扣留期间证明;
6、 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复印件;
7、 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
8、 事故车辆的合法营运资格证明;
9、 由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事故车辆维修进、出厂的时间证明;
10、 事故车辆在事故前一个年度内部分营运合同、实际营运利润、成本、各项费用数额等证明材料;
11、 车辆登记人关于事故前一个年度实际纯利润的数额及毛收入、各项成本费用的简要文字说明;
12、 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部分材料提供与原件对比后的复印件即可,但需要委托方在所有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车辆登记人以外的人前来办理委托评估手续的,应提供车辆登记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鉴定的流程
当事人、法院、律师事务所出具评估鉴定委托书——接受委托并明确评估项目——拟定评估作业方案——实地查勘和调查——市场调查并搜查资料——确定评估方法并进行评估测算——撰写评估鉴定意见书——内部审核——出具评估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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