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评估案例
交通事故难以避免,一旦发生,就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其实不然,车辆被撞后除车损外,还可以索赔“车辆贬值费”的!
参考案例
2017年6月,张某驾驶套牌机动车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张某的酒精含量达到124mg/100ml,且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套牌车,未投保任何保险。7月,通州区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2月,刘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50000元、评估费17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4040元。
经法院核实,刘某的车辆是一个月前花16万元购买,事故造成该车多处重要部位受损,维修花费4万余元。尽管维修费得到了赔偿,但事故造成车辆的性能、安全性等方面受到难以恢复的影响,刘某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贬值损失为50000元。同时,因车辆长时间维修无法使用,产生了相应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刘某认为上述损失均应由张某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车辆购买时间、行驶里程相对较短,此次事故对其车辆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故对于刘某要求赔偿车损减值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18年8月,刘某(化名)驾驶奥迪轿车被一辆东风雪铁龙追尾,致使刚使用3个月的奥迪车严重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见。刘某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认定该车经该起事故后车辆贬值价值为5万元。
刘某要求肇事司机及该车车主就受损车辆贬损价值承担赔偿责任,三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该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73021.78元;2、要求肇事司机以及车主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5万元,以及鉴定评估费。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交警大队就该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认定肇事司机林某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林某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另因该肇事车辆并未投保三者险,原告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交强险赔付后剩余部分,应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受损的奥迪轿车为使用仅3个月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林某、肇事车主赔偿车辆贬损损失费5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目前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没有一个明文规定,但结合目前各地法院的判例,如受损车辆符合以下几点,是有很大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1、请求赔偿的一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
2、受损车辆应属于车辆较新的新车。
3、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非常严重,且有关键部分受损。
4、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必须是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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