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评估案例
危险驾驶罪是在2011年入刑的,尤其对酒驾,我国是严厉打击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喝酒开车的现象仍有发生,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司机就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没开车的副驾驶位上的人也被判处了危险驾驶罪,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9年4月12日晚,李某(男,24岁)和巢某(女,26岁)与朋友一起在某饭店聚餐,直至次日凌晨才离开。然而,巢某在明知朋友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对方驾驶。由李某驾车,巢某坐在副驾。凌晨1时55分,车子途经路口时,因车速过快与一辆人力货运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事故发生后,民警在现场附近找到李某、巢某等人,发现他们身上带有明显酒气。经抽取血样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已构成醉驾。
近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巢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严重超速,后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李某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车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提供给李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工具或者是提供帮助就构成了“共同犯罪”。而实施“共同犯罪”的人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来承担责任。
本案中,巢某在明知李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子交给李某驾驶,为其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这显然已经构成“共同犯罪”。
![]()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其实大部分酒驾、醉驾者都知道酒后驾驶的法律后果,只是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而共犯更多是根本没把自己的行为当回事儿,结果在不经意间,就触犯了法律。
那么还有哪些情况下,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今年已是“醉驾入刑”政策实施的第九个年头,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对酒驾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
更多阅读:亲,您的快递正在燃烧!快看看有没有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