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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评估案例

【案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评估和伤残等级鉴定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9/19     浏览次数:    

    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慎,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朱某某相撞,交警判断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对于朱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三轮车车辆损失金额和残疾赔偿金应由周某某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由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车辆损失金额评估报告,其中周某某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金额评定为5千多元;朱某某的三轮车车辆损失金额评定为1千多元。本案中,朱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朱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由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车辆损失评估

    周某某的机动车承保公司(下称:某某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因朱某某评残年龄为72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审判决的残疾赔偿金59354元与该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应为23741.6元,请求依法发回重审。

车辆损失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年限应为八年,同时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考虑到朱某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对其实际生活的影响,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并无不当。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开发区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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