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案例
芜湖的孙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为其做伤残等级、三期、后续医疗费司法鉴定。最终帮助孙先生成功拿到理赔款。
中衡易赔客服接到芜湖孙先生的咨询电话,自己因交通事故受伤多处骨折,手术内固定治疗想做司法鉴定。中衡易赔客服立即安排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与其取得联系,沟通后很快下委托书。
事故大致是这样的,2016年10月某日,被鉴定人孙先生驾驶摩托车途经某区奎湖路某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现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医疗费鉴定。
根据孙先生提供的材料,结合病历记载、影像片显示及本次检查验证,分析如下:被鉴定人孙先生于2016年10月某日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入院,临床诊断为骨折病、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骨折。临床行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被鉴定人存有左髋及左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比照髋、膝关节权重指数,经测算,其左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未达50%)。
综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OO2)鉴定标准第4.9.9 i)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孙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临床行手术治疗,现遗留左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的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余损伤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孙先生因交通事故致伤,临床给予对症治疗。结合被鉴定人损伤、病程及恢复等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0 b]、[10.2.13 b]、[10.2.14 b]等规定,予以综合评定:建议其伤后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被鉴定人孙先生因交通事故致伤,临床行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目前内固定仍在位,适当时候需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参照《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目前《安徽医疗价格》综合评估,建议其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20000(贰万)元,或待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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