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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案例

中衡司法鉴定一份交通事故损伤及疾病关系鉴定报告,轻松助受害人维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1/12     浏览次数:    

  由于现在国民素质的提高,维权意识也有了显著的提升。交通或者工伤导致受损后还有可能诱发一些疾病。中衡易赔客服就接到一个要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的交通事故损伤与疾病的鉴定。

  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调查研究,以确定损伤和疾病的关系;探索从损伤到疾病的发生、发展,其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变化的连续性。损伤性(后)疾病,损伤在前,疾病在后,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多人所造成的多发性或复合性损伤,须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疾病发生、发展是主要的。损伤时潜在疾病,疾病在前,损伤在后,疾病为基础,损伤为诱因,或无关,在损伤期间(损伤变化或者发展所经历的过程)显示或是加重潜在疾病。总之,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本案例的案件经过是这样的,近日,被鉴定人小兵(化名)驾驶摩托车在S331线24KM+20M路段被小胜(化名)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伤。现被鉴定人小兵要求对伤情及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被鉴定人小兵因交通事故患有颈椎中央管综合征,其认为自己的伤病和这次事故有不可或缺的关系。

  颈椎中央管综合征主要发生于颈椎过伸性损伤。颈椎管因为颈椎的过伸而发生急剧的容积变化,脊髓受皱褶黄韧带,椎间盘或是骨刺的前后挤压,使脊髓中央管周围的传导束受到损伤。

  被鉴定人患有脊椎病(脊柱退行性改变),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颈椎中央管综合征,可见交通事故是发生颈椎中央管综合征的直接原因,故其参与度为75%。

   更多阅读:案例篇:交通事故损益与疾病的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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