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案例
近日中衡易赔客服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想了解中衡司法鉴定中心能否做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因为听朋友说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很专业。得到中衡易赔客服肯定的答复后,立即委托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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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来普及下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类型主要分为三个类型。首先,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很难区分究竟系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的“临界型”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组织、器官,致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并出现功能障碍及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即损伤性(后)疾病。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干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在正常情况下不致于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而在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业已存在的器质性病变显示、加重。在间接因果关系中,基本表现形式为:(1)诱因。损伤促发潜在性病变显示;(2)辅因。损伤只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3)损伤后又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介入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或者介入了自然因素、医源性因素等造成了进一步损害。最后,“临界型”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干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则不可能造成后果。
此案例的案情摘要是这样的。近日,小根(化名)驾驶自己爱车,沿217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217省道4KM+500M路段时逆向行驶,与小靓(化名)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小根本人以及中型普通客车上的小平(化名)等十一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现要求对小平颈部伤残与自身疾病参与度鉴定以及颈部伤残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
本中心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方法和步骤进行法医学检验。并根据被鉴定人的住院记录颈髓损伤,颈中央管结合征。
被鉴定人其颈髓损伤、颈中央管结合征累及神经,使神经根受压,双上肢及颈部针刺感觉不敏,麻木感觉,双手握物不能。认为小平的颈部损伤符合外来暴力所致。而颈椎病是随年龄的变化,人颈椎出现椎体退行性变症状,但不会出现肌力下降,上下肢瘫,颈部活动严重受限等症状。该被鉴定人伤前,是否有肌力下降、双上肢肌力3-4级,双上肢及颈部针刺感觉不敏,麻木感觉,双手握物不能等症状。
中衡司法鉴定心经过多方面检查并根据相关标准,最终认定并鉴定人颈部伤残与交通事故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得到了双方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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