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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案例

交通事故受伤后,除了伤残鉴定还有啥?三期鉴定千万别忘记哦!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1/2     浏览次数:    

   现在全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遭遇交通事故都知道做伤残鉴定来维权,但人们往往由于缺少对三期鉴定的正确认识,便忽略了三期鉴定这一项,从而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下面小编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告诉大家如何通过三期鉴定维权。

   近日,中衡易赔客服接到一个咨询电话,事情大概是这样的许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途经十字开发区纬一路:全椒县纬一路瑞杰汽车用品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在朋友的介绍下联系了易赔客服,想咨询下这种情况还有没有其他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易赔客服立即安排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跟其取得联系。经过详细的沟通,解答。许某立即委托中衡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医疗费鉴定。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专业人员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方法和步骤对被鉴定人许某进行法医学检查。许某说,左肩部疼痛伴活动受限,穿脱衣服不便,不能提拎重物。检查后发现,神志清,精神可。头颅无畸形,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压痛。左上臂前侧见一11.0cm长条形瘢痕,压痛(+),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测得活动度:前屈上举90°(右侧对照170°)、后伸30°(右侧对照40°)、外展上举85°(右侧对照170°)、内收15°(右侧对照30°)、贴臂位内旋45°(右侧对照60°)、贴臂位外旋35°(右侧对照55°)。余未见明显异常。

 

   根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许某于20160108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经医院检查和手术治疗,并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复阅影像片提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结合病历记载、影像片显示及本次检查验证,上述损伤成立。临床行骨折切开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查体见其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比照肩关节权重指数,经测算,其左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未达50%)。

 

   综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被鉴定人许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临床行手术治疗,现遗留左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的后遗症,符合4.9.9 i)条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被鉴定人许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等,临床行手术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康复。结合被鉴定人损伤、病程及恢复等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3 b][10.2.7 a]等规定,予以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270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


 

   被鉴定人许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临床行骨折切开内固定术,目前内固定仍在位,适当时候需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参照《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目前《安徽医疗价格》综合评估,建议其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捌仟)元。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依靠专业的技术和相关标准,出具的这份伤残、三期的报告,从科学的角度给了双方当事人最公正的结果。许某及家人特地致电给中衡易赔客服表示感谢,并表示十分认可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的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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