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司机醉驾,坐车的共同犯罪!

2020/8/20

  2020422日凌晨125分许,胡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祥和路与朝阳路路口时,碰撞前方正在等红灯的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


  接到报警,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经查,该轿车车主张某与司机胡某在晚间共同饮酒。结束后,张某将车交给了胡某驾驶。

  后经司法鉴定所检测,事发时胡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张某明知司机胡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车交给了胡某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完毕后,将该案移交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宜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胡某饮酒,仍让其驾车并同行,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810日,由宜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张某危险驾驶案被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司法实践中,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论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上述案件就是属于第三种情形,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或者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驾驶,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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