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损有异议,委托评估机构单方评估并实际维修后法院认可!

2020/7/8

  20182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原告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XXX号同三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三者车损坏。经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依照约定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理赔,但被告未赔偿,原告遂起诉。

  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被告口头告知原告定损价格为8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定损金额过低,遂委托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被保险车辆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1815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确认事故造成涉案被保险车辆物损金额为254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762元。车辆按评估金额进行了修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对被保险车辆车损金额认定过高,被告定损8000元,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对评估费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已完成定损义务,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遵守。对于车损金额的确定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但并未就协商不成如何处理作明确约定。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对被告单方认定的车损金额有异议的情况下,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车损金额进行评估,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亦不影响被告行使定损的权利,属尽快确定损失、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合理措施,且原告已按该价格修理完毕涉事被保险车辆。被告保险公司虽主张《评估意见书》配件价格过高,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无证据显示该《评估意见书》存在程序上瑕疵或实体上错误。且被告保险公司亦不申请评估人员出庭就评估金额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故其认为《评估意见书》价格过高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院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确认的车损金额25400元予以认定。

  关于评估费的赔付,由于原、被告双方关于涉案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意见不一,原告委托第三方评估的行为系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有评估费发票为证,该费用应由两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保险金27162元。

  小编有话说:车辆受损后,保险公司定损较低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很多车主因为怕麻烦,想尽快完成理赔会选择接受。但也有很多车主选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用法律来捍卫自身权益,避免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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