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确定投资额?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率先引入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机制

2020/3/4

  安徽某公司是长丰县岗集镇工业园区的一家新入驻企业,该公司在未报批《纤维容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可实际投资额究竟是多少安徽省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首次引入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的方式公司违法案件的处罚额度做出了正确的判断。

  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长丰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显示的总投资额为800万元但从执法人员现场勘察以及企业提供的设备清单、票据来看该公司实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大约为110万元。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总投资额”。

  为此,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纤维容具生产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

  经评估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103.5401万元长丰分局依法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2.5885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5%)。

  据悉,此案件系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首例引入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机制的案件。第三方资产评估机制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专业人士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对于环保部门办理该类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更多阅读:行业:发挥资产评估优势 推动预算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