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案件的另一大原因:对首次鉴定不满意存在争议

2018/1/11

  事故发生在2017715日下午,我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行驶在滁州市某道路上,经过某路口时,事故就这样发生了。


  随即我被送往医院,在我住院期间,对方从未露面,医药费更是未出一分。在我出院的时候,对方竟然提出私了。这样的行为很是让我恼火。在双方未谈妥的情况下,对方提出做司法鉴定,就这样,我去做了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三期司法鉴定。但是,在描述极为简单的鉴定意见面前我选择了怀疑。我以为事情就这样尘埃落定了,谁知,又有了转机。最后法院委托中衡司法鉴定对此起案件进行了重新鉴定。

  那么,何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有关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重新进行的司法鉴定,或者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鉴定结论依职权迳行委托另一鉴定机构重新进行的司法鉴定。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到委托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此起委托做司法鉴定。依据我提供的两次住院记录以及在现场的主诉和检查,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依据相关标准,给出这样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丁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的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建议其休息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首次鉴定前一日止(首次鉴定日期为:20171014日),营养期为伤后120日,护理期为伤后150日。

  最终对方在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这份鉴定报告面前,承担了自己本该自己在此起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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