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2017/3/9

案件简介:

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4]016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4102917时许,李某在某县派出所门口附近因交通事故致伤。现委托本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现遗留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的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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