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7
2014年8月18日20时50分,位于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西镇某家以经营蔬菜制品为主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仓库发生火灾。该公司向胶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报警位于胶州市中云第二工业园所租赁的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将该公司仓库内的半成品、原材料等部分烧损,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即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但由于双方在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仓库发生火灾物品损失评估费用损失金额及保险责任上存在很大争议,被保险人随委托我司对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仓库发生火灾物品损失评估费用进行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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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我司接被保险人委托对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仓库发生火灾物品损失评估,中衡即委派公估师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对本案进行公估,当日我司公估师到达现场后即着手展开如下工作:
首先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索赔的相关材料及事故第一现场的照片,并听取被保险人对本次事故的所求。其次调阅被保险人就本次事故相关的财务资料,再者前往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受损项目及数量进行统计,绘制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本次事故除被保险人仓储的蒜粉半成品受损外,还导致其仓库的房屋不同程度的受损,我司告知被保险人因仓库属于被保险人所租赁房屋,非被保险人的固定资产,因而房屋的损失并不能向承保公司索赔,同时受损的蒜粉仍然有残余利用价值。被保险人表示同意,并表示残值会和承保公司去协商,我司只需要对本次事故损失的价值进行核定。
我司公估师于12月上旬即完成本次事故损失价值认定工作,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出具报告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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